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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喜德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喜府办函〔2018〕24号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喜德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喜德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8

喜德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8粮食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起,县级财政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由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筹集,其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州财政预算安排组成。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保管费用、价差和其它费用以及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运费补贴和粮食企业因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暂时又不能顺价出售以弥补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等。支出对灾区、贫困地区吃救助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统筹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由县政府确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流通,维护正常经营。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当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当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时,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需求量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县农业银行设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先拨存银行,再按规定使用;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县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管理。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粮食风险基金中的经常性开支,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等情况,需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时,由发改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商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县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将应支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11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喜德县人民政府制定喜德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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