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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喜德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喜府办函〔2018〕23号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喜德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喜德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喜德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油(含县级临时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能应急”,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凉山州州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县政府确定,权属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轮换费、利息、运费补贴。

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轮换费、利息、运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保管费、轮换费、运费补贴费用标准,按时将储备粮油的“保管费、轮换费、借款利息、运费补贴、出入库检验费、轮换价差和损失损耗”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储备费用标准:参照州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执行:

(一)轮换费:根据不同品种制定不同轮换粮油新陈价差的原则,具体为:稻谷0.12元/斤/年,小麦0.10元/斤/年,玉米、苦荞麦0.09元/斤/年,菜油0.25元/斤/年;

(二)运费补贴:0.06元/斤/年;

(三)保管费:粮食0.08元/斤/年、菜油0.20元/斤/年。

(四)小包装粮油综合费用

1、小包装大米:0.30元/斤/年;

2、小包装菜油:0.50元/斤/年。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喜德县代理行(以下简称县农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县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轮入和轮出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的监督下进行轮入和轮出。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产新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州粮食局认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粮管所)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必须为取得四川省省级、州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入、轮出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按照储备粮油储备期限,由承储企业向县级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后,承储企业即可进行轮换。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轮换计划发放轮换贷款。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以及“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具体轮换形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尽量以不出现亏损的原则,灵活机动掌握。

第十八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轮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50%。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或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当地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负责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

县级储备粮油在轮换中产生的价差亏损及出现的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经同级粮食主管部门、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由县财政负担,及时拨补到位。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存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农发行。

县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并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油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油质量劣变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油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油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县储粮油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油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喜德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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