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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喜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2月23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喜府办发〔2018〕3号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喜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

  《喜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喜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喜德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议各乡(镇)(社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乡(镇)(社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凉山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社区)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政府(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罚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乡(镇)政府(社区)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对各乡(镇)政府(社区)考核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州政府对各县政府 考核的分值权重。

第六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是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第八条 对各乡(镇)政府(区)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政府  (社区)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政府(社区)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政府  (社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次年1月至2月上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乡(镇)政府(社区)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于次年2月下旬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五)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9-16名及以后的为B级,17名及以后的为C级。

有以下情况,可适当上浮A级比例。

1.我县获得州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A级单位,增加乡(镇)(社区)A级单位1名,具体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确定;

2.当年度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或省食品安全城州工作突出的乡(镇)(社区),可直接确定为A级单位;

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可以上浮A级比例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各乡(镇)政府(社区)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提交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日常相关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分工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年度工作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每年选取部分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集中述职。

(二)听取意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上旬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印发各乡(镇)政府(社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听取意见,各乡(镇)政府(社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结果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汇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工作报告(集中述职)、听取意见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分别占60%、20%、20%的权重计分,根据得分按照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30%的比例设置优秀名额提出评定建议,于次年3月下旬形成考核结果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对各乡(镇)政府(社区)、县级相关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政府(社区)、县级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现奖罚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政府(社区)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政府(社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食品安全委员成员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政府(社区)进行督促整改

各乡(镇)政府(社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评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社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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