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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喜德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喜德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喜德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喜德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喜德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按照《条例》法定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部门或者责任人,负责协助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设备管理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照《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文签发入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的,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政机关网站、本级人民政府网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的,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后按《备案制》的要求,填写不予公开信息报备表,每季与《政府信息公开季报表》一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注:备案制和统计制度另文制定)。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发文单应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注:行政机关发文单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喜德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及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喜德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部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是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的部门。

  第五条  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注明属性的,不纳入发文范围。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设备管理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审核的相关科室和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喜德县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核。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确认。

  属于主动公开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汇总后按《备案制》的要求,填写不予公开信息报备表,每季与《政府信息公开季报表》一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属性填报不当,保密审查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办公室将追究草拟部门、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按照《喜德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各类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申请人提交(提出)的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申请提交时间。

  (二)申请表获取方式。

  申请人可以在喜德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的申请表,也可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领。

  申请人可通过凉山州人民政府州长热线电话系统(以下简称“12345”),咨询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项。

  (三)申请提交(提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含网上提交、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人可以县人民政府网站上通过网上提交方式提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直接发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电子邮箱;

  (2)通过传真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通过信函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相关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4)通过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提出。

  第六条   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须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非现场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可按照申请表提交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收件证明》。

  (三)答复

  1.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对本机关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时间不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的,不得公开或者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2.行政机关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喜德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附件下载.doc

  

喜德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过错的责任范围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不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认定。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核实。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经查证问题属实,由监督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喜德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政府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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