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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0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单位:喜德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签字): 吉伍依作                      时间:  2016年 4 月 10日

  共 1 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0 项;行政处罚 1 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确认  0 项;行政裁决  0 项;

  行政给付  0 项;其他行政权力 0 项。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0294

对不规范使用社会用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喜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注:此项权力序号在《市(州)行政处罚项目目录》中未查到,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州语委是此项行政权力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类                        共1项

序    号

0294

行政权力编码

054121198-3-B-29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规范使用社会用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喜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处罚种类

1.警告;2.限期改正;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每日100元罚款

轻重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每日500元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州语委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投诉。

主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政府
承办: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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