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