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公开喜德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喜德县教育局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喜德县教育局政府公开信息工作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和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喜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州有关学校建设和发展政策等; (五)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八)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重要会议主要内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八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局监察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