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农牧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来源:喜德县农牧科技局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规范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农业部、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或拥有、制作的信息。

  第三条 农牧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价值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报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范围、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领导干部任免情况;

  (二)全县农牧水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目标任务、方案措施、完成情况等;

  (三)上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四)农牧局财政经费的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七)本局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农牧局招考(考核)录用及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要求、待遇、程序及结果;

  (九)本局办事内容、指南、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含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十)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八条 农牧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传真、邮件、当面等形式向农牧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农牧局应当受理。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内容是否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事人申请信息送相关职能股、站、室、队,相关职能站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农牧局已经发布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局办公室可以直接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当事人。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供申请的信息。

  第十三条 局职能站室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公开信息的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给局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补正进行指导。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职能站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局职能站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职能站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职能站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相关职能站室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将经过审核的答复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照局领导审签的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农牧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对机关各站室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局应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经费保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农牧局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喜德县农牧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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