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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招商引资18条:中央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文件摘要汇编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的发展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国际人才,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人才政策尽快在全国复制推广。促进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和贸易相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 2、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继续放宽投资准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内陆和沿边开放模式,打造新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 3、稳定外资政策预期,支持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吸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沿海地区继续发展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落地生根、转型升级。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实现一体化集群发展。通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鼓励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 4、鼓励各地将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给社会资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国办发〔2015〕54号 5、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6、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7、遵循国际通行的展览业市场规则,发挥我国产业基础好、市场需求大等比较优势,逐步提升国际招商招展的规模和水平。加快“走出去”步伐,大幅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在国际展览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 8、各地要按照中央精神逐步清理规范各地招商引资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10、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11、规范招商引资。国家级经开区要节俭务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倡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加强出国(境)招商引资团组管理,加大对违规招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禁止侵占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12、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犯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犯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13、招商引资要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14、综合性产业园区要“补链”招商,促进产业横向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 期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国发〔2013〕5号 1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制定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16、实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指标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招商引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0〕 46 号 17、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要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18、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统筹协调对外开放政策,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试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高端制造环节。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方式,规范和引导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及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离岸金融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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