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要维修加固)的房屋。 (二)实施范围 我县2016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数为669户。 二、资金筹集、管理和分类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 地方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农民自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制定贴息、担保政策,促进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措施,拓宽农村危房改造集资渠道。 (二)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到专账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补助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D级危房1.6万元/户,C级危房0.85万元/户。依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地域差异、困难程度、成本需求、改造方式等不同情况分类补助。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导则》,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移民等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 |